
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针对网上化妆品销售鱼龙混杂,纠纷日益增多的状况,送审稿特别指出,第三方平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也有明确的管理职责规定。用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销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实名登记。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发现其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对其提供互联网交易平台服务。
送审稿规定,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条例规定,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义务的,由其注册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更为重要的是,加强虚拟资金的监管。运用类似于传统的对违法者银行账户资金所能采取的冻结或者划拨措施,针对从事侵权化妆品销售的违法者,可以对其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存放的资金采取类似的强制措施,以更有力地打击违法活动。此外,加大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处罚力度同样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