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张馨予的照片被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用在其网站用作“乳房假体取出”、“瘦脸”等整形美容手术的商业宣传配图,时间长达一年。为此,该美容院被张馨予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经济损失等共计28万元,同时也要求美容院不能再采用她的照片进行宣传,赔礼道歉。
罗湖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2万元,被告不服上诉。
二审未出庭
罗湖法院此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2万元,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由其代理律师出庭,被上诉人张燕及其代理人均未出庭应诉。
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被上诉人张燕在一审没有出庭应诉,是由其律师代理出庭,且没有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张燕就是张馨予本人。另外,上诉人使用张馨予照片作为配图,被上诉人张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配图为张馨予的照片,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主审法官劝解下,上诉人深圳希思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同意赔偿2万元,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法官当庭打电话给被上诉人张馨予的代理律师,将上诉人的调解意向告知他,但对方在电话里只答应愿意以25000元达成和解。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最终表示,回去会将这个调解意见告诉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