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3·15”,很多企业都偷偷捏了一把汗,那天央视的“3·15”晚会非常吸引观众的眼球,甚至有的企业家屏住呼吸,看完晚会,心里悬着的石头终于落地:“总算没有说到咱们呀”。
“3·15”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1983年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是讲监督与维权。监督的主体是政府与媒体,监督的对象是厂商以及他们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需要维权的是消费者,他们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之维权,源自于厂商在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利于消费者的行为。
在今年的3月15日,广州媒体披露了两件值得日化行业人士关注的事件。
一是化妆品与汽车、商品房等热点消费品一起,成为广州市六大热点维权难题之一。广州市消委会和广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在3月15日前发布的《2009年度广州市消费者报告》显示:2009年,广州市工商局12315接受的化妆品投诉案件累计1782宗,其中护肤美容1326宗,洗发护发407宗,其他彩妆49宗。投诉热点主要体现为产品无效、使用产品过敏、假冒、变质、货不对板、三无产品、过期等问题。报告同时指出,由于化妆品消费空间巨大,该类产品的咨询和投诉可能有上升的趋势。
二是媒体披露洗发水等日化产品中含有可致癌的二恶烷物质,且含量偏高。在“3·15”前后,《广州日报》先后有报道披露,广州某大型超市销售的10款洗发水产品(其中包括部分国内外知名洗发水品牌),其中有9款被政府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出含有致癌的二恶烷物质。而且检验结果表明,这些洗发水所含的二恶烷是美国标准正常含量的一至三倍。在随后的追踪报道中,该报记者援引广东省保化检验中心主任郑伟东的话说:“不光是洗发水,其他日化产品也或多或少含有二恶烷。”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这些问题暴露出部分日化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并抱持着错误的市场竞争观念。构建和谐社会,有赖于“企业公民”的参与。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的主体,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仅会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将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日化产品中出现的二恶烷,在超出正常含量的情况下,肯定于人体有害,而无论其害处有多大或多小,毕竟与消费者不利,有损消费者权益。而就目前的技术来说,洗发水企业本可避免将有害物质带入到产品中去,但企业不愿意使用替代产品,其原因之一是不含二恶烷的原料价钱要贵4-5倍。
当然,在无法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和产品市场价格的前提下,企业产品成本的大幅增加,将降低企业利润,给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者甚至会迫使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彻底停产歇业。这于企业而言,也是难以承受之重。所以如何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消除产品成本上升带来的经营压力,这是每家日化企业(也不仅仅是日化企业)在国家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的大时代背景下亟需破解的难题。说者容易,做者难,事实上很多企业也并不乐意去做出这种有损消费者权益的事情,但是个中苦衷也无法诉说。
但无论如何,企业在日常运营的过程中,首先还是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单纯为了利益而丧失了企业家最基本的良知以及社会责任感。如果企业为了逐利而不择手段,罔顾消费者权益,那么在每一个“3·15”或者说每一次的质量抽检中,他必定都会忧心忡忡,担心“东窗事发”;而即使他每一次都能侥幸躲过,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时间一长,终也会失去消费者的信赖,成为市场的弃儿。
从政府的层面来说,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的行业标准,引导市场走上规范化发展之路,势在必行且责无旁贷。媒体和政府相关部门人士在谈及日化产品中“二恶烷”的含量时,参照的是人家美国的行业标准。国内在这方面根本就没标准可言,相关检验机构也只是负责检验含量,而不判断合格与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不利于整个行业走上规范化发展之路。因为没有具体的标准,企业就无所参照。因此,企业不检测,产品中二恶烷超量或不使用替代品,并不能说他们纯粹是为了节省成本。在行业标准缺失的情况下,理性的消费者已在呼吁政府部门公布这一有害物质的标准,业内企业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这一标准的制订中去。
作为企业,不能因为政府忽视了监管而肆意妄为,见利忘义。企业应该明白,任何的市场不规范都是暂时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踏踏实实做事,不抱侥幸心理,才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关键。企业倘使能积极自主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那就等于是在巩固自己的市场,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而企业要想获得长远发展,打造“百年老店”,归根结底,还是要树立正确的市场竞争意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提升利润率,这才是长久之计。
虽然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7年就加入了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但也只是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后,我们才能看到大众媒体或各类官方与非官方组织操办的大型维权行动,部分制售问题产品的不良厂商也只有在这时才异常地紧张一回。所以各行各业中所存在的问题,被曝光的只是极少数,而消费者能成功维权的也只是极少数。
目前被曝光的也只是存在的诸多问题中的一部份而已。它的被曝光,是一种偶然,也是一种必然。我们不难看出,这种偶然或必然的结果,在警醒我们不要每年只是“3·15”一回,这样有利我们的企业时刻保持警惕,减少甚至杜绝有损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发生。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让消费者的权益少受甚至不受侵害,这是企业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携手共同解决的问题之一。这也是每年“3·15”的基本要义之一。
对于每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该每天都是“3·15”,而不是每年只是“3·15”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