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行业开始野蛮生长,便必定会有低端伪劣的趋利者混杂其中,化妆品检测行业也并不例外。为了整治当下的化妆品检测行业,加强对化妆品检验机构的管理,8月11日,国家药监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为化妆品检测行业设立了新的门槛。
化妆品检测行业乱象丛生
在监管越趋严格的今天,化妆品品牌对于化妆品检测、功效评价的需求日益猛增,许多新兴的化妆品检测机构喷涌而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随之而生的便是一系列虚假检测、检验资质不合格等等乱象,不利于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例如在今年1月份,据上海市监局发布的《关于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被随机抽检的5家化妆品检验机构中,共有2家未通过,其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等。3月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评结果处置有关情况的通告显示,46家检测机构被暂停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信息系统使用权限,12家机构被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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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已然出台,对于整治化妆品检测行业乱象具有极其重大的作用。最明显的是,化妆品检测行业的门槛将大大提高,一大部分不合格或者资质低下的机构将被拒之门外。
进一步提高检验人员资质要求
对于一家化妆品检验机构的专业度,检验人员的资质非常重要。因此在《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对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意见稿的第八条指出,开展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且有五年以上(含五年)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相关工作经验的全职人员。
这对于大部分普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大多专业的医师通常都不从事检验行业,因此,机构要找到一个同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五年化妆品检验工作经验的人才举步维艰。
意见稿的第十八条还规定,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知识,熟悉化妆品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管理方法。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具有5年以上(含5年)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具有3年以上(含3年)相关专业的技术工作经历。
可以预见,未来的化妆品检验机构会是一将难求。而这对于整肃化妆品检验行业,提高化妆品检验行业的整体素质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对仪器配备也有更高要求
除了检验人员以外,《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对化妆品检验机构的仪器配备也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作为机构的硬性条件,这一方面的规定也非常重要。
意见稿表示,化妆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独立的理化检验、生物学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和功效学评价检验等实验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引导化妆品企业在一个检验机构中完成所有检验,如此才能在后期更好地对产品进行追溯。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化妆品检验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标准物质(含参考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其配置应当满足相关规定。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
这些规定,基本都是为了未来政府能够更好地对产品问题进行归责。总而言之,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化妆品检验行业将进入一个高成本、高门槛的时代,对于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健康生长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