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则中还拟定了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
这份意见稿也规定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1.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2. 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3. 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4. 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