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青海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并于近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该《办法》于5月28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凡举报涉及本省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在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奖励。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各地举报奖励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定,并从省级举报奖励资金预算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