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日,家在修文县内的刘女士在一商家购买了一盒化妆品,销售人员在出售该化妆品的时候,已经给刘女士做了皮肤测试,并告知其,如果24小时候后没有过敏症状,就可以使用该化妆品,但过了几个小时后,刘女士因未发现任何异常,认为没有过敏反应,就在过敏测试的24小时内使用了该化妆品,之后其脸部开始出现严重过敏症状,遂找到商家讨要说法。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在排除化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后,耐心劝导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店方全额退赔刘女士所支付的化妆品款330元,同时再补偿治疗费用300元。
针对此案,工商部门特地提醒广大爱美人士,选购化妆品时一定要通过正当的销售途径,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且购买时应在耳后或手臂内测试,两三天后,如无红、痒、肿、刺痛等感觉即为正常,才能放心使用,一旦发现皮肤过敏就要立即停止使用,之后再找经营者协调,或拨打12315举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