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窝窝团在没有获得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销售“完美芦荟胶”,被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控诉其行为属于侵权商品,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5万元。
完美公司在1999年的时候,在第3类清洁产品、芳香剂(香油精)、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通过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2099年该商标获得续展,有效期至2019年。经过多年努力的经营,公司生产的标有该商标的完美芦荟胶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窝窝团在其网站出售的完美芦荟胶每支只要8.8或是8.9元,并以团购的形式吸引广大消费者购买,而完美芦荟胶的的价格是每支38元,但是其使用的标识和完美公司的第1332692号商标标识一样。经完美公司查证,窝窝团销售的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
窝窝团这一未经许可变利用网络销售完美芦荟胶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窝窝团作为一个网络销售平台,其知名度带来了一定的点击量、消费群体、成交量。完美公司认为,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所以,要求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55万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