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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志管理规定具体内容专题解读
 
 

导语《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而随着这一天的到来,《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神秘面纱终将揭开。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到底有何不同?舆论如何看待《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新规实施?中国洗涤化妆品网(www.360xh.com)特别制作此专题,为大家更好的解读《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五步解读新规 五步解读新规

  
  解读一:化妆品卫生监管将划入国家药监局
  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1日发布公告,通过化妆品标志管理规定,明确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详细)

  
  解读二:化妆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
  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凡在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抗衰老”、“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质监部门表示,考虑到厂商的库存,将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详细)
  
  解读三:牙膏、沐浴露改投化妆品门下
  《化妆品标志管理规定》对化妆品进行了重新界定:“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牙膏和沐浴露等日化生活用品也属于化妆品的管理范畴。(详细)
  
  解读四:化妆品成分“雾里看花”时代将彻底终结
  9月1日开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这一规定的实施,标志着化妆品成分“雾里看花”时代将彻底终结。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施将彻底解决化妆品行业中消费者知情权缺失的问题。(详细)
  
  解读五:《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一年后执行
  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监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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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志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化妆品标志管理规定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详细)

 
 

导语《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开始施行。任何新规定的实施,都会有不同的意见,产生不同的影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在很多方面的意义都是积极的,我们也期待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能更好的促进整个化妆品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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