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订购电视购物化妆品 实物和宣传相差甚远
10月23日,雷山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者以电视购物方式订购的化妆品消费纠纷,消费者7日无理由得到退货,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56元。
10月15日,家住雷山县丹江镇新兴大道的李某以电视购物方式订购了“FUSHENGKANGYIN(粒)”1盒,价格1290元,298元的“爱唯伊美白祛斑精品组合”1盒,420元的“养颜天韵交囊”1盒,“井尚美面膜”1盒(赠品),商品总价为1756元。
10月20日,李某通过邮局收到以上商品,付款后,发现商品不符合电视宣传内容,不敢使用。
随后李某打电话与对方协商,对方拒绝与李某协商退货款。
10月23日,李某向雷山县工商局投诉,要求销售商退回购货款。
接到投诉后,雷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
经调查,证实商品完好,符合退货条件,并要求该县邮政局暂停向经营方汇款。
当天,雷山县工商局找到该县邮政局快递部协商,依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日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进行宣讲。
最后,雷山县邮政局退付给李某货款1756元,但李某负责该产品的邮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