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国内化妆品企业的法人,为获得“欧莱雅”字号的使用权,先到香港注册了一家名为“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再授权大陆地区的子公司使用其字号。尽管如此操作看似“名正言顺”,但工商部门仍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而该公司起诉至法院,也未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擅用“欧莱雅”字号被处罚
2007年10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对存放在上海复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系上海罗芙仙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子公司)仓库内的化妆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罗芙仙妮”系列化妆品以及“碧优泉”系列化妆品的外包装、容器、产品说明书上均存在“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工商金山分局另发现,罗芙仙妮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法国欧莱雅”字样。根据上述情况,工商金山分局认定罗芙仙妮公司擅自使用“欧莱雅”字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遂依法于2008年1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罗芙仙妮公司经复议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欧莱雅”字号所有人为一家知名法国公司,欧莱雅公司是其于2000年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生产和销售、代理包括“‘L’OREAL欧莱雅”、“碧欧泉”等品牌的化妆品。2004年,罗芙仙妮公司法定代表人暨唯一股东才宝晶在香港注册登记了“法国欧莱雅集团有限公司”,并授权罗芙仙妮公司使用其“法国欧莱雅”字号。据此,罗芙仙妮公司认为其使用“法国欧莱雅”字样有合法授权,不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法院认为,罗芙仙妮公司将“法国”、“欧莱雅”等字样与“OREAL”等未注册标识联合标注于化妆品上,而这些字样及标识与普通消费者熟知的欧莱雅公司的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L’OREAL”十分相似,足以导致普通消费者将罗芙仙妮公司的产品误认为欧莱雅公司产品。据此,法院认为罗芙仙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维持工商金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精案评析】
“合法授权”非善意难获保护
本案系一起涉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首先应充分注意责任主体的识别。本案虽涉及包括罗芙仙妮公司、复杉公司等在内的多个主体,但只有罗芙仙妮公司直接从事涉案化妆品的经营活动,并能由此获得利益,故该公司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其次,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行为与其他一些类似行为较易混淆。本案中,罗芙仙妮公司行为并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也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也不宜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同样不应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尽管上述各种行为在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相差无几,但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则有较大不同。
本案中,才宝晶通过在我国大陆地区外注册与欧莱雅公司相似的企业名称,再授权我国大陆地区子公司使用的方式,规避我国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使得罗芙仙妮公司获得“欧莱雅”字号的使用权。由于欧莱雅公司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罗芙仙妮公司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善意,故其对“欧莱雅”字号的使用权不能受法律保护。